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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申请省基金项目资助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具备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
  2、申请项目符合年度申报指南,立论依据充分,目标明确,内容设置合理,研究方法先进,技术路线可行,可达到预期目标;
  3、具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必要的实验研究条件;
  4、申请经费预算合理;申请者所在单位能提供资助不足部份的经费保障。
  第八条 面上项目申请者应满足上述第七条条件,同时研究项目的完成时间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九条 青年创新项目申请者除了满足上述第七条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尚未主持过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2、截止申请立项年度1月1日时的年龄不超过35周岁;
  3、具有博士学位。
  第十条 杰青项目申请者除了满足上述第七条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截止申请立项年度1月1日时的年龄不超过40周岁;
  2、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未主持过杰青项目;
  4、主持过省部级或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5、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省内外同行承认的创新性科技成果;或对本学科领域或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有推动作用;或对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
  第十一条 省基金项目申请每年集中受理,具体受理时间在福建科技网发布。
  第十二条 申请者应上网登录福建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填写、提交《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申请书》,经申请者所在单位审核、主管单位推荐提交。申请项目获得受理号后应书面打印申请材料,由申请者所在单位和主管单位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由主管单位按时集中报送省科技厅,同时报送加盖主管单位公章的申报项目汇总表。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三条 省基金项目的立项评审采用网络或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 省科技厅根据当年度申报通知规定和项目申请应具备的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初审不合格,不予继续评审:
  1、申请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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