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科计〔2008〕8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现将重新修订的《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是我省为促进自然科学基础性研究而设立的科技专项基金,是我省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和加强省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激励科技创新,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促进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根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基金旨在围绕全省科技进步的目标和重点任务,重点资助对我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自然科学领域应用基础研究,以加快高层次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培养和人才团队的形成,推进我省优势学科和优势技术领域的发展,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为我省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第三条 省基金重点支持以下研究:
1、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和技术创新价值,对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应用基础研究;
2、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有助于发挥我省自然资源优势的应用基础研究;
3、能推动我省有优势及特色的学科建设和发展,立足学科发展前沿开展的基础性研究;
4、有利于科技人才的培养,特别是科技人才群体培养的基础性研究;
5、有助于促进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基础性研究。
第四条 省基金项目分为:面上项目、青年科技人才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青年创新项目)和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杰青项目)。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杰青项目实施期限为三年。
第五条 省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
第二章 申请
第六条 省基金项目实行“自主申请、平等竞争、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资助原则。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我省有固定的受聘单位且聘期覆盖该基金项目的执行期限、资助期内每年在我省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从事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符合申报条件的科技人员均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所在单位申请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