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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厦府[2008]32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府〔2008〕3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2007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即闽政文〔2008〕100号)和厦府地〔2008〕437号文批复,决定划拨国营厦门市第一农场国有土地40510平方米,征收东孚鼎美村委会集体土地121090.037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项目名称

征收面积
  (平方米)

用途

被征收单位

征地实施单位

厦门海沧土地储备管理有限公司

海沧第一农场工业用地“招拍挂”1号地块建设用地

161600.037

城市建设

国营厦门市第一农场、鼎美村委会

东孚征地拆迁有限公司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08〕437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厦海政办〔2005〕6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11月2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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