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府〔2008〕327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2007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即闽政文〔2008〕100号)和厦府地〔2008〕437号文批复,决定划拨国营厦门市第一农场国有土地40510平方米,征收东孚鼎美村委会集体土地121090.037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 项目名称
| 征收面积
(平方米)
| 用途
| 被征收单位
| 征地实施单位
|
厦门海沧土地储备管理有限公司
| 海沧第一农场工业用地“招拍挂”1号地块建设用地
| 161600.037
| 城市建设
| 国营厦门市第一农场、鼎美村委会
| 东孚征地拆迁有限公司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08〕437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厦海政办〔2005〕6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11月2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