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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村改居”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失效]


  ㈤落实社区居民社会保障工作

  责任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

  进一步完善“村改居”社区居民转移就业政策措施,引导失地农民转变就业观念,提高自身素质。组织和鼓励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提高参保率。

  1、做好“村改居”社区居民转岗就业工作。在失去土地、社会形态发生明显改变的、符合条件的“村改居”社区,配备劳动保障专职工作人员,从事劳动、就业指导和社会保障服务,做好社区居民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工作。一是对“村改居”社区居民中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无业人员,实行统一登记、区别对待;二是将无房租收入、无经营性收入和有就业意愿的无业人员纳入辖区内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管理,经过求职登记接受就业援助;三是对“村改居”居民中符合条件的“4050人员”,经本人申请给予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相应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四是按城镇失业人员的培训优惠政策,组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村改居”社区居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培训。

  2、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各区政府可根据财力状况,制定“村改居”社区的社会保障相关政策规定,相应地提高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补助额度,并将补助标准适当向困难群体倾斜;同时要积极探索贴息贷款、按比例补助等补助办法,引导更多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允许“村改居”不满5年的社区居民根据自身经济状况自主选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做好“村改居”居民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在政策上的衔接、转换等工作。按照“应保尽保”的要求,确保将符合低保条件且失去土地的“村改居”社区居民全部纳入城镇居民低保范围,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有条件的“村改居”社区可以建立居民保障金,专款用于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教育、医保等个人保障性费用支出。

  ㈥加强社区基层组织建设和社区服务工作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司法局、各区政府

  建立健全社区组织体系,加强社区干部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城市社区管理制度和工作模式,大力发展社区服务。

  1、适当调整社区管理范围。按照便于管理与利于服务的原则,在做好群众工作的基础上,对“村改居”社区内新开发的商住区,可按管辖范围2000-4000户人口数标准,设立新的社区。对个别管理界线不清、管辖范围相互交叉的社区,可适当调整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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