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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村改居”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村改居”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厦府〔2008〕3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7〕10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村改居”社区建设,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我市推进“村改居”社区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㈠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人民群众为主题,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适应厦门建设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推进新一轮跨越式发展要求,积极推进“村改居”新型社区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

  ㈡基本原则。一是主动引导。加强统筹协调和分类指导工作,引导“村改居”社区逐步向城市社区过渡。二是顺应民意。处理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事务都要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落实民主决策程序。三是量力而行。制订各项政策规定和办法要充分考虑财力和我们的实际工作能力。四是逐步过渡。分清轻重缓急,明确各阶段的工作目标,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

  二、抓住工作重点,全面落实“村改居”社区建设阶段性工作任务

  ㈢加快推进村集体资产改制工作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区政府

  “村改居”社区原村集体资产改制工作的阶段任务是:思明区2008年全部完成;湖里区2008年基本完成,2009年全部完成;集美区和海沧区2008年完成20%,2009年完成40%;同安区2008年完成10%,2009年完成20%;翔安区2008年完成5%,2009年完成20%。

  1、建立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任务。各区要成立“村改居”社区集体资产改制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区领导担任组长,区监察、农业、民政、财政、审计、国土等部门各一名领导为成员,下设工作指导组和审计组。工作指导组负责组织指导“村改居”社区集体资产改制清产核资工作,并对改制村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把关。审计组负责对改制村的审计调查工作,审查被改制村财务管理有无违法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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