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改翔安区新圩等三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厦府〔2008〕334号)
翔安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新圩镇中心幼儿园及国道324线马巷互通段改建工程等项目涉及修改新圩等三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厦翔政〔2008〕100号)收悉,根据《
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08〕11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上报的规划修改方案,同意修改新圩镇、新店镇和马巷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新圩镇中心幼儿园(调整)、国道324线马巷互通段改建工程、厦门综合仓库用地、厦门港刘五店南部港区垦区整治工程等四个项目建设。
二、同意将翔安区新店镇原规划未利用地24.4113公顷调整为规划建设用地,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将马巷镇原规划农用地区0.0330公顷(其中耕地0.0134公顷)调整为规划建设用地区,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将新圩镇原规划农用地区10.1756公顷(其中耕地0.5803公顷)调整为规划建设用地区,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你区要按上报的规划修改方案在新店镇和大嶝镇调剂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保证不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占用耕地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