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就业地获得地级市以上党委、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流动人口工作领导小组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二)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三)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在就业地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
(四)带高新技术成果在我省创办企业或实施转化。
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的具体条件。
三、相关政策
(一)经核准落户的优秀农民工可以将户口迁入自有住房(指购买、自建住房,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直系亲属住房或用人单位的集体户口,所在用人单位或个人不能解决落户的,可迁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行户籍代管。
(二)对核准落户的优秀农民工,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迁入地和迁出地均不得收取其他任何相关费用。
(三)经核准落户的优秀农民工,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原则上可随迁,具体操作办法按各地现行的户籍管理政策办理。
(四)经核准落户的优秀农民工,继续执行城镇职工的各类社会保险政策。对在迁出地已经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秀农民工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按国家和各地现行的社会保险政策做好衔接工作。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优秀农民工申请落户,带高新技术成果在我省创办企业或实施转化的由所在单位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需提供县及县以上科技部门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计划合同书;其他人员原则上通过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个人也可直接申请。申请单位必须已在工商部门登记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申请迁入直系亲属处的,需提供接受落户公证书。
(二)审核办理。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工作机构和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共同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优秀农民工表彰、嘉奖、荣誉称号、职业资格证书、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遵守计划生育规定、住房、直系亲属同意接受落户,申请单位工商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对不符合落户条件或手续不全的,向申请单位或个人书面告知原因及补办手续;符合落户条件的,将相关资料和审核意见送同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公安机关负责审核优秀农民工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情况。对不符合落户条件或手续不全的,向申请单位或个人书面告知原因及补办手续;符合落户条件的,函复用人单位或个人,并发放准迁证。劳动保障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核办理时间分别不超过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