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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工作的意见
(苏劳社[2008]74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162号)要求,做好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部署,坚持解放思想、服务民众、改善民生、褒扬先进,稳步推进解决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问题,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工投身于江苏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从一个重要方面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加快全省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统筹规划。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需要,以人为本,鼓励先进,统筹规划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工作;顺应农民工逐步融入城市的客观规律,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分步推进实施。

  统一标准,因地制宜。在统一全省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基本标准的基础上,由各地区根据经济发展需求及自身综合承载能力,合理确定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的具体条件,促进人力资源在不同区域的优化配置。

  明确条件,公平公正。重点鼓励优秀农民工,特别是有技能的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带动广大农民工积极提升自身素质。坚持相关政策、落户条件,确保办理程序公开透明,确保落户工作公平公正。

  提高效率,简化手续。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理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为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二、落户条件

  优秀农民工是指在我省各行各业表现突出,取得优异业绩,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农民工。在江苏工作的进城务工劳动者或在当地转移就业、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者,符合年龄在18周岁-50周岁之间(对有特殊贡献或者突出事迹,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年龄可适当放宽),户籍仍在农村,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纳入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遵守计划生育规定,已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等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就业地城镇落户,本省户籍的也可选择在户籍地城镇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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