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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渝办发[2008]26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三届三次全委会和全市建设领域反腐倡廉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清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有关单位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
  非行政许可类审批主要包括:
  (一)有关税费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价格事项的审批;
  (二)有关享受政府资金扶持或者其他优惠政策待遇的审批;
  (三)有关国有资产处置、产权变动等事项的审批:
  (四)有关民政优抚和社会保障待遇的审批;
  (五)对有关财产权利或者特定民事关系、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登记:
  (六)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予以控制的审批;
  (七)需要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核发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证件证书的其他审批。
  二、本次清理按照分级负责和“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进行。
  (一)市政府和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由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负责初步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负责汇总、处置并公布,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承办。
  (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区县(自治县)部门、有关单位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清理并公布,并于2008年12月1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初步清理阶段。市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对现在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的依据、程序、时限、收费和所需材料等进行全面清理,提出拟保留、取消、调整或下放的意见,形成清理报告并填写《重庆市市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申报表》,并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以公函形式于2008年9月底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同时报送电子版):对多个部门和单位共同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同时进行清理、申报,并在审批方式栏注明共同实施的部门和单位;对其他部门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利于发挥管理效力、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也可以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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