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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西省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3.部门应急平台。部门应急平台实现与省应急平台、市应急平台、县级应急平台以及其他相关应急平台互联互通,重点完成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综合研判、指挥调度和异地会商等功能,满足本行业或本领域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报处理、跟踪反馈和应急处置等应急管理工作需要。
  4.县级应急平台。县级应急平台要满足当地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实现与省应急平台、市应急平台互联互通,并结合实际,重点实现监测监控、移动平台、信息报告、综合研判、异地会商、指挥调度等功能。特别要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获取现场图像信息并上报,提供上级应急平台所需的相关数据、图像、语音和资料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应急平台、省应急平台报送现场图像等有关信息;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可以直接向省应急平台报送现场图像等有关信息,并根据有关规定,向省、市有关部门应急平台提供相关资料。
  (二)具体分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作为我省省级应急平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办公厅的指导和监督;组织我省应急平台体系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制定和印发我省应急平台体系技术要求。统一规划全省应急平台通信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图像接入系统、综合应用系统、安全支撑系统、应急备份系统等方面建设。指导市、县和部门应急平台建设,建立省应急平台体系协作机制和运行支撑机制。
  各市、县和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应急平台建设,并实现与突发事件现场连接。各市、县和各有关部门结合自身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做好综合业务管理系统、风险隐患监测防控系统、预测预警系统、指挥调度系统、应急保障系统和数据库系统等开发和应用工作。
  县级应急平台建设任务及分工,由各市结合实际予以明确。有关部门应急平台向下延伸和进一步建设完善工作,由各部门负责。
  在应急平台体系的建设过程中,全省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大力配合应急管理机构做好平台的建设工作,特别是要保障计算机网络系统和通信资源的畅通;各地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应急管理机构做好监控图像信号的整合、接入工作,信号接入工作应遵从统一制定的标准,做到设备相互兼容。
  三、建设内容及要求
  (一)建设内容
  建设内容包括:基础支撑系统、综合应用系统、移动应急平台、备份应急平台系统、安全保障体系等五部分。
  1.基础支撑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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