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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具体规定》的通知

  4.以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等方面能解决的事项;

  5.对拟提交议题有意见分歧而未经协调和充分讨论的事项;

  6.涉及法律法规未经法制部门审核把关的事项;

  7.会前未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

  四、会议议题的研究、决定和落实

  (一)提请会议研究的议题,没有特殊原因由议题提出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涉及规范性文件和法律法规的事项,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要汇报审查意见。汇报结束后,先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就有关情况进行补充发言,而后与会人员发表意见。最后,由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综合大家的意见发表结论性意见或作出决定。

  (二)对重要的议题,要留有充分的讨论时间,确保议深议透。审议议题时,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决定的问题,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协调后,重新提请会议研究决定。

  (三)会议要求对审议事项作进一步修改的,由牵头单位根据讨论意见修改完善后,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审议通过需市政府行文的,按规定程序审签后及时印发文件下发执行。

  (四)会议审议通过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以正式印发的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为准。

  (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按照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和落实。市政府督查室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反馈。

  (六)凡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如确需变更,须提请会议进行复议,重新作出决议或决定。

  五、会务组织和办理

  (一)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并办理一切会务工作。

  (二)议题的收集和汇总,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并提出包括能否上会、汇报单位、列席人员等建议,呈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议题和会议时间确定后,市政府办公室要及时下达会议通知,同时做好会场布置、材料印制、议程安排等各项准备工作。并提前将会议材料送达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审阅,准备意见,以保证会议质量和效率。

  (三)会议期间,市政府办公室安排两名工作人员为会议服务。一名同志主要负责会议签到及会场内外的照应工作,包括议题的衔接和与会领导同志临时交办事项的办理等;另一名同志集中精力做好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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