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具体规定》的通知
(沧政发〔2008〕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沧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具体规定》已经2008年7月24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九月一日
沧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具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会议组织原则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二)市长助理、市政府副秘书长、监察局长、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市政府研究室主任、新闻办主任、督查室主任、议题涉及的相关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会议内容,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派员旁听会议;涉及全局性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议题,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法检两院、市人民团体负责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参加会议。
(三)会议出席人员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方可举行。
(四)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由市长临时决定召开。
二、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大决策、决定,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提请审议的议案;
(四)讨论通过向省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文件;
(六)听取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七)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决定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三、议题提交、审核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