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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
(晋政发[2008]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山西省生态功能区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山西省生态功能区划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全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同时,由于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和发展方式粗放,全省生态环境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坏。生态环境持续恶化,将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安全。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为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特编制《山西省生态功能区划》。

第一章 生态功能区划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第一节 生态功能区划指导思想


  生态功能区划是实施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理的基础和前提,也是进行省域生态环境建设、生态保护规划与生态经济规划的基础。生态功能区划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运用生态学原理,以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协调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增强生态环境支撑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在充分认识区域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及其形成演化规律的基础上,以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理论为指导,进行生态功能区划,指导生态建设与生态保护、自然资源有序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推动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健康发展。

第二节 生态功能区划原则


  主导功能原则:生态功能的确定以生态系统的主导服务功能为主。在具有多种生态服务功能的地域,以生态调节功能优先;在具有多种生态调节功能的地域,以主导调节功能优先。
  区域相关性原则:在区划过程中,综合考虑流域上下游的关系、区域间生态功能的互补作用,根据保障区域、流域与全省生态安全的要求,分析和确定区域的主导生态功能。
  综合、协调原则:生态功能区划是一项综合、庞大、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进行区划时,必须用综合性、系统性、多层面的复合指标,全面科学合理地进行分析和测定,分析区域单位整体特征,视其相似和差异程度来划分区域、确定界线,以正确地反映区域分异情况;生态功能区划要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农业区划、城镇体系规划、生态建设规划等有关区划、规划相衔接。
  遵循自然规律原则:在充分考虑人类活动与生态系统结构、过程和服务功能相互作用关系的基础上,根据区域生态问题、生态环境敏感性、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的空间分异规律,确定区划中的主导因子及划分依据,并保证各生态功能区的功能独特性。
  管理适用性原则:当生态边界和行政区域的边界线相近,在不影响上述分区原则的情况下,则以行政区域的边界为区划边界。既考虑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兼顾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又可以满足高层次决策的宏观指导,有利于政府综合管理、合理利用和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 生态功能分区的依据和方案

第一节 生态功能分区等级与划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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