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地区的企业、单位、个人到上述受灾县(市、区)新建企业、帮助灾区恢复生产,享受上述免收政策。
五、上述政策执行时间从2008年7月15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
六、从2008年7月15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全省范围内的矿业权价款收入,以及上述39个受灾严重县(市、区)以外的省内其他市(州)、县(市、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中央分成部分留给我省,全额作为省级收入,由省级统筹用于我省地震灾区的灾后重建。其中:在2008年7月15日至2008年9月30日期间,已缴为中央级收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省财政厅于10月底前开具更正通知书,由国家金库四川省分库一次性调整为省级收入,已缴为中央级收入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收入,由各级财政部门于10月底前开具更正通知书,由各级国库一次性调整为省级收入;2008年10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上述三项收入,由执收单位就地按以下比例分别直接解缴入各级国库: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调整为100%省级收入就地全额缴入国库。
(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1、原属中央收入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调整为省级收入就地全额缴入国库。
2、属于地方收入的探矿权采矿要使用费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各级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按原分成比例就地缴库。
(三)矿业权价款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
1、“三州”及内地民族县和民族待遇县:(1)“三州”及内地民族县和民族待遇县(不含扩权试点县:盐边县),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价款收入分成比例,调整为省36%、市(州)本级16%、县(市、区)48%;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价款收入分成比例,仍维持原有的省20%、市(州)本级20%、县(市、区)60%。(2)享受民族地区政策待遇的扩权试点县(盐边县),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价款收入,调整为省36%、扩权试点县64%;非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价款收入,仍维持原有的省20%、扩权试点县80%。
2、内地其他地区:(1)除扩权试点县(市)外的内地其他地区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价款收入分成比例,调整为省60%、市8%、县(市、区)32%;非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价款收入分成比例,仍维持原来的省50%、市10%、县(市、区)40%。(2)内地其他地区的扩权试点县(市),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价款收入分成比例,调整为省60%、扩权试点县(市)40%;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价款收入分成比例,仍维持原有的省50%、扩权试点县(市)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