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对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8年10月6日 川财综[2008]52号)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各扩权试点县(市)支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5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50号)所指的“受灾严重地区”,系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地震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汶川地震专家委员会联合印发的《汶川地震范围评估报告》中确定的我省39个严重受灾县(市、区),即: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北川县、安县、平武县、江油市、涪城区、游仙区、梓潼县、盐亭县、三台县、绵竹市、什邡市、旌阳区、中江县、罗江县、广汉市、青川县、利州区、剑阁县、朝天区、元坝区、苍溪县、旺苍县、汶川县、理县、茂县、小金县、黑水县、松潘县、九寨沟县、汉源县、宝兴县、芦山县、石棉县、阆中市、南江县。

  二、对上述39个受灾严重县(市、区)的建筑企业,免收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免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采矿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三、《省物价局、省经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保障灾后重建物资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发[2008]129号)第五条第2款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的免收范围,调整为本通知第一第所列的39个受灾严重县(市、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地管理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河道砂石管理费、房屋安全鉴定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的免收范围除第一条所列的39个受灾严重县(市、区)外,还包括按川震函[2008]102号文划定的南部县、简阳市、名山县、巴州区、仪陇县、射洪县、夹江县、康定县、雨城区、天全县、金川县、仁寿县等12个重灾县(市、区)。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