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价方法。
1.单位自评。由单位根据消防安全工作实际进行初评。
2.行业监管(管理)部门评价。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对单位自评结果进行复核,并予以确认。
3.中介机构评价。单位可直接委托具有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价。中介机构评价后,行业监管(管理)部门不再重复评定。
(二)公安消防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对评价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对评价结果进行监督抽查,发现评价结果不公正的,责成行业监管(管理)部门、中介机构重新评价。
(三)周期评价。分类评定实行周期评价制度,A类单位每3年评价1次,B类单位每2年评价1次,C、D类单位每年评价1次。
(四)类别调整。单位存在以下情形时,公安消防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参照相应类别实施管理:
1.年内发生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或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按照D类管理;
2.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按照D类管理;
3.年内受到消防行政处罚,凡原消防安全评价为A、B、C类的,按照降一级类别管理;
4.单位火灾隐患在评定周期内整改合格的,恢复原评价类别管理。
(五)结果公示。分级分类评定结果报当地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要把实行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作为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广泛宣传发动,认真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认真组织实施。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确保取得实效。
(二)严格标准,狠抓落实。公安消防部门要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等形式,组织行业监管(管理)部门认真学习《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有关规定,指导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开展初评工作。行业监管(管理)部门要严格标准,避免分类的随意性,做到评分不漏项、标准不降低、结果公正合理,按照分类结果认真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同时,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督,对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纠正,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及时总结,以点促面。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搞好分类指导,注意发现、总结和推广典型,通过适时组织现场交流、观摩会等形式,相互学习借鉴,发挥好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工作开展,不断完善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体系,积极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努力实现全社会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