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二OO八年九月十七日 东政办发〔2008〕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意见(试行)
(市公安局)
为加快建立行业、系统、单位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实现消防监督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确化,根据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印发〈关于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鲁公消〔2008〕1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实行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稳妥地实行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
总体目标:通过实行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进一步增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促进政府部门消防监管责任制落实,提高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效率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实现消防监督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确化,逐步建立“重点突出、监管有序”的消防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夯实防控火灾的社会基础。
二、分级分类的方法
(一)单位分级。按照公安部《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及
《山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根据单位的生产经营规模、性质和火灾危险性,公安消防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对单位的消防监督实行“三级管理”:一级为市级公安消防部门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二级为县级公安消防部门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三级为公安派出所列管的一般单位和“九小场所”。
(二)单位分类。根据《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DB37燉T392-2004)和《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评价办法》(鲁消协〔2005〕8号)的要求,对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综合评价,将单位分为A、B、C、D四类,分别对应“好”、“一般”、“差”和“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