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年龄原因、身体状况、家庭因素、连续失业以及失去土地等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失业人员、因失去土地等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实公示5天后,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市、县区就业服务机构核准,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予帮扶。
(四)降低小额担保贷款门槛。对符合条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或单位,经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可自行确定贷款经办银行。各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降低担保条件或取消反担保,简化手续,及时发放。市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拓宽贴息资金的使用渠道,从贴息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依照各经办银行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人数、额度及回收率,在允许借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的基础上,对经办机构进行贷款奖励。
(五)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对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可按实际创造就业岗位个数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同时,鼓励扶持高校毕业生、归国留学生、军队退役人员、企业失业人员等群体创办经济实体,为社会提供更多就业岗位。
三、多方面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一)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强化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切实承担起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加强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和企业用工信息库建设,为促进就业提供帮助。
(二)开展技能培训。引导各类培训机构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定向培训、委托培训等,以满足市场各方面人才需求。
(三)实施就业援助。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要建立专门台账,充分利用税费减免、借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措施,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