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8]5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二OO八年九月三日 东政发〔2008〕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8〕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促进就业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切实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制订失业调控预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各县区要制定本行政区域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将失业调控、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以及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就业资金投入机制,列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把城镇新增就业、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减少长期失业人员和登记失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解决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等指标纳入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定期调度就业和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有效推动就业工作,确保今后5年全市每年新增城镇就业3万人以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3.3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2%以内。
二、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
(一)继续执行《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06〕14号)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有关政策和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就业资金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东财社〔2006〕13号)有关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审批截至到2008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设立就业专项资金。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不低于上年的就业专项资金,与上级财政补助的促进就业资金(以下简称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合并使用。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的下拨与各县区实际投入和就业工作实绩挂钩,并建立就业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对就业资金使用不当或累计结余大于上年上级补助资金总额的,除全部收回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外,适当核减当年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对当地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和上级专项补助资金,要严格按市财政局和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就业资金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东财社〔2006〕13号)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拨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