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充分利用同级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络,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本机关、本部门网上信访事项;
(二)对人民群众从网上信访渠道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投诉请求,要依法、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
(三)建立网上信访事项办理工作制度,规范收信、登记、阅信、办理、督办、回复、反馈、结案、归档等工作环节,提高办理的工作效率和水平;
(四)按照网上信访工作办法和时限要求,及时向信访工作机构报送办理情况以及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是网上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办理网上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
第十八条 信访工作机构要加强与网上信访承办单位的联系,发现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理期限办结网上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网上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办理网上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的;
(四)办理结果材料报送程序不符合要求的。
第十九条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对群众反映较多的热点、较长时间未妥善解决的难点问题以及落实信访工作相对薄弱的县区和部门,作为督办的重点,充分利用督查督办资源,进行追踪督办,重点整治。
第二十条 督办方式可采取电话督办、书面督办、网上督办、实地督办、联合督办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每季度应将本辖区的网上信访工作情况向同级党委和人民政府通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年度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本办法规定,把网上信访工作情况作为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定期考核。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网上信访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