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通过信访网站查询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如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信访复查复核。
第十三条 本市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应履行以下网上信访工作职责:
(一)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高效透明、便于监督、方便群众的网上信访机制。把网上信访覆盖到乡镇和社区,为基层群众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二)各级党委、人民政府领导要重视网上信访工作,单位负责人是网上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研究解决网上信访突出问题。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阅批网上信访事项,解决网上信访提出的信访问题。
(三)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网上信访工作的领导,切实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在资金、人力和物力等方面支持信访部门,努力提高信访工作整体水平。
第十四条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是同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网上信访工作的主体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及时梳理、登记、交办、转送、审核、回复、归档、督办网上信访事项;
(二)负责对同级党政工作部门和下级信访工作机构的网上信访工作进行指导和培训,研究和总结网上信访工作规律;
(三)负责协调处理同级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重要网上信访事项;
(四)负责定期向同级党委、人民政府提交受理网上信访事项的各项数据统计分析,对信访动态实施预测防范,提出有关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提供决策参考;
(五)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对在办理网上信访事项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十五条 各级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网上信访的技术支持,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同级网上信访应用系统的开发、管理、维护、升级,为网上信访的推广建设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确保网上信访应用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行。
(二)协助网上信访应用系统的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和部门是处理网上信访事项的主体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