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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网上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信访人主体不明,无法核实的;

  (二)信访请求不明确或无实质内容的;

  (三)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或已作信访终结处理的;

  (四)不以信访为目的、使用谩骂等带有恶意性语言的。

  第八条 信访人同时使用网络、书面等途径向信访工作机构或有关机关提出信访申请的,以最先收到的申请为准。

  网上信访暂不受理在网上提出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

  第九条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对网上信访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分轻重缓急,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呈报、交办、转送、留存的方式及时予以办理。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认真及时办理和回复网上信访事项。对建议、意见、咨询类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来信之日起15日内,回复来信人;对投诉请求类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交办机关交办或转送单之日起60日内办结(答复来信人),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和交办机关延期理由。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信访信息,要特事特办,及时办理。

  第十一条 对网上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根据信访内容和信访人情况,可以采取上网、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回复。回复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作出答复和说明问题;要有针对性和说服力,注重效果,既要疏导教育,又要解决问题。

  (二)要执行相关保密规定,不得将不该公开的情况在网上公开。

  (三)来信要求查询以前所写信件办理情况的,原则上应予回复。

  (四)对所反映问题已经妥善处理的重复来信或不予受理的来信,应及时予以说明;对没有实质内容、表达不清楚或含有恶意的来信,要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及时给予技术处理。

  第十二条 信访人可通过来访、来电等方式查询网上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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