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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十一)明确各项政策补贴期限。渝委发〔2005〕28号文件规定的对持《下岗证》、《失业证》和《低保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二)加大资金投入和监管力度。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和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凡是当年本级财政预算未安排资金或经查出有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区县(自治县),在年度目标考核中取消评优资格。市级财政继续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适当补助各区县(自治县),对渝东北地区、渝东南地区和就业困难人员集中地区给予重点支持。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开发、职业技能鉴定、低保与就业联动、社会保险等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和微利项目贴息、就业重点企业贴息、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根据国家对就业专项资金的规定执行)、扶持自主创业,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商有关单位制定。

  三、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不断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

  (十三)加强人力资源网络建设和管理。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加强部门协调,完善管理制度,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2009年年底前人力资源信息网络要延伸到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鼓励社会各界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按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十四)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支出计划,逐步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市和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乡镇(街道)、村(社区)要设立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

  (十五)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结合“金保工程”的实施,建立健全覆盖全市的就业失业管理制度,及时全面地反映全市就业失业状况,落实就业服务和帮扶政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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