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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渝府发[2008]9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要求,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工作

  (一)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要把扩大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科学制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多渠道扩大就业,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二)健全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要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逐级分解任务,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要把统筹城乡就业、失业调控、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等纳入就业工作目标。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其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考核、检查和监督。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建立健全失业预警机制。把扩大就业和减少失业作为重要因素,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妥善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改革改制、企业裁员等涉及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继续用再就业政策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探索建立鼓励企业稳定就业的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对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对可能出现的大规模失业和大量裁员行为,要制订失业调控预案。

  (四)建立科学合理的就业联动机制。全市各级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密切协作,使失业保险、社会救助、自主创业与促进就业工作有机结合,建立低保与就业联动机制。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严格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在准确区分申请人员有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将申领条件与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相挂钩,逐步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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