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德政办字〔2008〕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增加“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的供给,根据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6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加快推进经济文化强市建设为指导,稳妥有序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推进小企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1.稳妥有序。选择一个县(市、区)先行试点,在取得经验基础上,根据省统一安排逐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范围。2.风险可控。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前提是风险可控。要充分认识和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3.明确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4.规范运作。从严控制准入标准,制定明确的操作程序,确保参照金融企业制度规范运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一)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稳妥有序地开展试点工作。由市金融办牵头,市工商局、公安局、经委、银监局、人行参加,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市级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职能是:制订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相关的管理办法;审核、上报县级政府有关试点方案;沟通信息,指导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二)试点县(市、区)政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密切监测,跟踪监管资金流向;确定试点对象,审查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工作。
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吸收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违法活动。小额贷款公司若有上述违法行为,县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公司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报省有关部门取消其小额贷款试点资格。(三)按照“谁试点、谁负责”的原则,市政府与试点县(市、区)政府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