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生猪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猪屠宰各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是保证生猪及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
《条例》明确规定在生猪屠宰、生猪产品销售等环节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生猪屠宰执法监督检查,特别是要依据
《条例》的相关规定,加大对私屠滥宰、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净化生猪屠宰市场环境,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五)规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管理。一是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检查,建立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退出机制,对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达到
《条例》规定条件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二是建立生猪来源和产品流向溯源体系。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在2007年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督促指导生猪屠宰企业建立完善活猪进厂、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生猪及产品无害化处理、肉品出厂等制度,进一步规范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台账管理,健全生猪来源和产品流向可追溯体系。三是加强生猪屠宰检疫监管。严格执行驻场检疫监管制度,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实行屠宰加工过程全程监管,严格宰前检疫和宰后检疫,严格监督病害生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落实生猪屠宰厂 (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四是落实生猪无害化处理的补贴政策。商务部、财政部已颁布了《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国家财政对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适当补贴。市商委要会同财政、农业等部门,尽快研究提出实施意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加快建立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和监管平台,落实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资金。
(六)进一步明确生猪产品的流通范围。
《条例》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
《条例》的规定,确保合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在全市范围内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