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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加快我市生猪屠宰管理的政策法规建设。一是修订我市2000年颁布实施的《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农业、工商、卫生、财政等部门,按照《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具体的修订方案,尽快出台新的管理办法。二是修订《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市商贸流通部门会同农业、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提出修订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抓好全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换牌发证工作。市政府决定,《条例》施行后,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原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的换牌发证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商务部的有关规定,在市商委的统一指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对《条例》施行前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发给定点屠宰证书,此项工作于2009年1月25日前完成。
  在新修订的《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和《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出台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暂缓审批新的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三)开展全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资质等级评定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其目的在于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改进生产和技术条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商务部的总体部署和市商委的安排,开展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加快推进生猪机械化定点屠宰进程,促进我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向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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