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府发[2008]8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
《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作好
《条例》的宣传工作,充分认识生猪屠宰管理的重要性
生猪及其产品是人民群众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主要副食品,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
《条例》的修订发布,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在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为规范生猪屠宰活动提供了更为健全的法律依据,必将对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重要作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近期集中一段时间,广泛运用各种宣传渠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做好
《条例》的宣传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生猪屠宰厂(场)认真学习
《条例》。通过广泛深入的学习宣传,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生猪屠宰管理制度更加深入人心,使有关管理人员、执法人员、生猪屠宰人员进一步提高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二、严格落实各项工作,切实抓好
《条例》的贯彻实施
我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和商务部的统一部署,继续认真抓好各项贯彻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