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行业协会注销登记按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行业协会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行业协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行业协会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行业协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行业协会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行业协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行业协会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会同有关机关指导行业协会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行业协会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行业协会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行业协会的资产。
行业协会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行业协会按照《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行业协会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行业协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