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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 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是行业协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行业协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条 行业协会的代表机构,是行业协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行业协会开展活动、承办该行业协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一)在行业协会内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

  (二)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三)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该行业协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五)拟设立的代表机构的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该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无关的;

  (六)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该行业协会设定的活动地域的;

  (七)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变更登记。行业协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行业协会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三条 县(区)不设立行业协会。县(区)已经批准成立的行业协会,具备行业协会特点的,可以加入市的同类行业协会,也可以联合本市范围内县(区)与县(区)之间同类组织共同申请成立市的行业协会,而将原来县(区)登记过的行业协会注销。

  第二十四条 县(区)登记管理机关已经批准成立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款情况之一的行业协会,应在本办法施行一年内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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