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七条 现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的按有关规定审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兼任行业协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人等领导职务。
第八条 成立行业协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0个以上的同行业经济组织、科研单位或者50个以上的同行执业人员,同行业企业入会比例达到50%以上;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为普洱市××行业(产业)协会(联合会)或由执业人员组成的普洱市××协会;组织机构单设,不与政府部门工作机构合署办公,不占用行政或事业编制;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六)有行业协会的《章程》和《行规行约》;
(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九条 申请筹备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和《行规行约草案》。
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有依据证明申请筹备的行业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业协会,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