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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防交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防交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8]8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国防交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八月十三日

  重庆市国防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国防交通建设,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防交通条例》、《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国防交通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防交通,是指为国防建设服务的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等交通体系。
  第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把国防交通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国防交通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证机构设置、专职人员配备和事业经费落到实处。
  第四条 市交通战备办是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动委)的办事机构,在市国动委和成都军区交通战备办的领导下,负责全市国防交通组织、计划和协调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战备办在市交通战备办和同级国动委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交通工作。
  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交通管理部门)交通战备办,分别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国防交通工作,并接受市交通战备办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各级交通战备办和承担国防交通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履行《国防交通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

第二章 保障计划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交通战备办应根据上级下达的保障任务和国防交通保障计划要求,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共同拟订国防交通保障计划,并征求上一级交通战备办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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