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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推进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采取综合措施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指导农民科学施用化肥、农药,鼓励使用农家肥和新型有机肥。鼓励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作物病虫草害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鼓励农膜回收再利用。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发展生物质能源,推行秸秆气化工程、沼气工程、秸秆发电工程等。配合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摸清全市土壤污染情况,开展污染土壤综合治理试点。加强对污灌区域、工业用地及工业园区周边地区土壤污染的监管,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严格对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环境监管。

  (六)加强农村自然生态保护。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重点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保护和整治村庄现有水体,恢复河沟池塘生态功能,提高水体自净能力。加强对矿产资源、水资源、旅游资源和交通基础设施等开发建设项目和活动的环境监管,遏制新的人为破坏。

  (七)加强农村环境监测和监管。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监测体系,开展农村环境状况评价工作。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重要农产品产地的环境监测。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开发建设活动必须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防止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大环境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不正常运转治理设施、超标排污、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和开展旅游或者违规采矿造成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

  (八)加强灾后重建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5·12地震灾后重建工作中全市共有200多个灾后重建村。这200多个重建村要结合新农村建设,高起点、高标准地定位和开展重建工作。科学制定建设规划,特别是要将水源保护、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纳入建设规划同步规划建设。

  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农村环境保护责任制。严格落实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年度和任期目标管理,制定农村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开展县乡(镇)环境质量考核,对县、乡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实施环保业绩考核。组织编制和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制订工作方案,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做到组织落实、任务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切实加强乡镇环保机构和人员配置,建成较为完善的农村环境保护队伍体系:每个乡镇政府要明确分管领导,并设立专职环保员;有条件的乡镇可设立环保派出机构;每个行政村要培养一个兼职环保员,配合环保部门开展环保宣传教育、监督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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