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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到2020年,农村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

  三、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科学划定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明确保护目标和管理责任;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测和监管,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饮用水达到卫生标准,防止污染事故发生;坚决依法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防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畜禽养殖业监管,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开展地下水水功能区划,加强地下水污染调查,及时掌握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确保地下水环境质量。

  (二)加大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力度。人口比较集中、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新村庄建设规划特别是地震灾后重建规划必须有环境保护的内容,配套建设生活污水和垃圾污染防治设施。逐步推广“组保洁、村收集、乡镇转运处置”的城乡统筹的垃圾处理模式,提高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率、清运率和处理率。优化农村生活用能结构,积极推广沼气、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控制散煤和劣质煤的使用,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三)严格控制农村工业污染。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工业和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其停止建设,补办环评手续,并予以处罚。对未经验收,擅自投产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并予以处罚。加大对各类工业开发区的环境监管力度,对达不到环境质量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加快推动农村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四)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强现有禽养殖场的环境监管,对不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鼓励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设,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等综合利用方式,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依据土地消纳能力,进行畜禽粪便还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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