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陇政发〔2008〕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和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优化农村经济增长,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市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农村环境形势十分严峻,农村生态环境状况有不断恶化的趋势:农村水污染比较严重,部分河流水质恶化;小城镇等城市化进程加快,但集镇环保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滞后,集镇生活污染不断加剧;乡镇企业环保水平相对较低,污染物排放超出环境承载能力;化肥、农药等农用物资的不科学使用和处置,农业面源污染呈加重之势;畜禽养殖业发展不规范,畜禽养殖污染日渐严重。这些农村环境问题,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已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统筹城乡环境保护,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农村环境问题。
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实施“生态陇南”的战略,以促进农村社会进步、实施农村治污保洁、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生态学和生态经济学的原理,坚持以人为本,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的原则,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着力推进环境友好型的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加强生态农业和循环经济的发展,促进城乡生态良性循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二)主要目标
到2010年,农村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有所控制,农村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农村工业污染和生活污染防治取得初步成效;农村畜禽养殖污染得到一定控制,畜禽粪便、农作物秸杆的资源化利用率提高10%以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加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与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率提高10%以上;农村环境健康危害得到控制,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5%;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加强,公众环保意识提高,农民生活与生产环境有所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