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补助资金核拨和结算
补助资金依据各县(市、区)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组织填写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情况调查表的通知的通知》(甘劳社发〔2008〕2号)规定上报的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数和基本情况,核定各县(市、区)补助资金总量,各县(市、区)承担的配套资金2008年10月20日前拨付到位,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财政补助资金下拨后,及时下拨到各县(市、区)。补助资金全部划入县(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统一管理和核算。2009年4月底前,各县(市、区)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国资委联合向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资委提出补助资金结算申请,并上报有关报表。经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资委初审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政府国资委审核,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政府国资委报财政部驻甘专员办核查。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经财政部驻甘专员办核查后上报结算;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由省财政部门核查后结算,实行多退少补。
四、实施步骤
(一)各县(市、区)对范围内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预留医疗费用进行核实、清理,于2008年9月底以前将预留的医疗费用全部归集到县(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同时,县(市、区)承担的配套资金于2008年10月20日前拨付到位,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清理、归集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预留医疗费用情况于9月底以前书面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二)2008年10月底以前,开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工作,办理参保手续。
(三)2008年11月起,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建立参保个人帐户,支付相应待遇。
(四)2008年12月,对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成立酒泉市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市政府副市长王敏任组长,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为成员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具体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和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筹集和分配,核拨、核查、结算补助资金,市政府国资委负责确认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
(二)建立目标责任制,抓好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细化工作措施,分解工作任务,明确时限要求。要按月制定工作计划,每月10日前,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报送本县(市、区)上月工作进展情况。2008年12月,对本县(市、区)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对2008年度劳动保障目标任务考核时,将把这项工作列为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