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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酒泉市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酒泉市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酒政办发〔2008〕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酒泉市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酒泉市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国资委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21号)精神,为妥善解决我市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解决范围和基本任务
  此次解决的范围为截至2008年6月底前,全市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和各县(市、区)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组织填写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情况调查表的通知的通知》(甘劳社发〔2008〕2号)上报的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在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身份认定上,要严格按照以上范围进行确认,对于上报的企业不属于这次解决范围的,要坚决剔除,避免因为不平衡而引发不稳定;对反映漏报的不再补报,由各县(市、区)参照这次解决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的政策筹资解决。
  对地方集体企业,如供销、原二轻系统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国家暂没有政策规定,在国家政策没有出台之间,可按照自愿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任务是通过中央、省、市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支持,确保2008年底前将全市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和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补助标准和资金筹措
  全市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均按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每人6300元、己参加医疗保险的每人1260元的标准安排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主要部分,缺口部分由省财政承担50%,市、县(市、区)财政承担50%,市级财政承担市直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缺口部分;县(市、区)财政承担本县(市、区)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缺口部分(资金分配见附表)。各县(市、区)要将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预留的医疗保险费用及时、足额归集到医疗保险基金专户。要通过扩面,加强基金征缴和支付管理,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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