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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车辆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货运及专用车辆从事运输业务的,按照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由税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售供货运发票由其自行填开;未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到税务主管部门申请代开发票。

  (三)单位纳税人自有车辆从事货运和其他工程作业的,到税务主管部门申请代开发票。

  第二十一条 对已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货物运输单位,经税务主管部门检查或日常税收征管稽核,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一)没有按地方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的;

  (二)不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

  (三)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四)不能妥善保管、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对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业务都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六)违反规定,为其他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车辆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加收税款滞纳金,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办理车辆登记管理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保管帐薄、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车辆税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导致税款流失或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由本机关或上级机关依据有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违法执法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 相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信息、或未经查验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进行权属登记或者审批办理相关证照导致税款流失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无法追回的流失税款连同滞纳金、罚款由财政部门从其行政经费中扣抵。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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