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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车辆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车辆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吴政发〔2008〕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吴忠市车辆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已经吴忠市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吴忠市车辆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车辆税收源泉管理,促进车辆税收征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确保应收尽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车船税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拥有和管理车辆的单位和个人缴纳车辆税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车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管理人”,是指对车辆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自然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车辆税收包括车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费、水利基金及所得税。
  第六条 税务主管部门负责车辆税收征管工作,财政、公安、交通、运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车辆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 税收登记

  第七条 车辆所有人、车辆管理人在办理车辆登记入户、审验、过户及报废等手续时,应先行办理税务登记、税收完税手续,并同时向税务主管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及管理人身份证明(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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