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设立“龙岩市品牌建设贡献奖”。每二年评选一次,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在推动品牌带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充分发挥政府对品牌带动工作的鼓励和引导作用。具体评选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4、加大获牌企业后续支持力度。各级财政安排一定金额的预算资金,专项用于获得省级以上品牌企业生产发展后续支持。企业新获得省级及省级以上名牌、商标后的3年内,以获牌前一年的计税利润为基数,按企业每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由当地受益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5、支持品牌企业培育核心竞争力。由市科技局会同市经贸委、市农办编制并定期发布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实现自主创新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目录,各级各部门扶持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要优先安排品牌企业及列入目录的产品和技术。财政、税务部门采取措施,确保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税前抵扣等相关税收政策有效执行。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工程)中心、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获得市级企业技术(工程)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取得全国标准化专业委员会、分委会、工作组承担单位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担任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企事业单位,每完成一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
6、建立鼓励采购品牌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制度。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地产名优产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在政府采购、财政资金建设的重点项目、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品牌企业,推动各级政府将政府采购资金向品牌企业倾斜。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规定,督促我市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政策的落实。同时,鼓励品牌企业大力拓展国内外市场,对参加市政府认可的国内外重要采购会、展览会、博览会等活动的品牌企业给予一定数量的优惠展位,对新获得省级及省级以上品牌的生产企业,在《闽西日报》、龙岩电视台等市内新闻媒体开展广告宣传的,广告费给予50%优惠。
7、支持品牌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推动金融机构优先支持品牌企业的信贷融资和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企业以驰(著)名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开展以品牌等无形资产为担保的信贷服务。支持企业以驰(著)名商标专用权作为非货币出资,按不超过注册资本70%的比例予以核准登记。优先扶持推荐品牌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支持有条件的品牌企业发行债券,吸引国内外企业向品牌企业注入资金,以合资合作等形式参股品牌企业。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优先为品牌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积极协助有条件的品牌企业申请国家、省各类政策性资金。
8、支持品牌企业和单位项目用地需求。对省级及省级以上品牌企业和单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产业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建设规划的用地需求,在各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省级及省级以上品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其缴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先征后返,并免收土地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