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企业上市在证券市场上直接融资,是招商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上市融资按德办字〔2008〕14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我市招商引资的有关政策。私募股权融资是拟上市企业上市前的直接融资,可参照企业上市融资计入招商引资任务的办法,按实际融资额享受市里招商引资的有关政策。
(十)市政府设立企业上市工作专项资金,按照每年30万元专项经费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每年拨付给市发改委(市企业上市办公室),主要用于业务培训、境内外证券市场和上市企业考察以及邀请有关专家指导、授课、讲座等。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企业上市工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企业上市的奖励、补贴等事项。
对拟上市企业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拟上市企业自与合格的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2年内(不足2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由德州市重点建设投资公司等国有投资公司根据拟上市企业情况给予适当的有偿资金扶持,企业上市后还款。有偿扶持资金利息超出基准利率以上部分,由市政府给予补贴。
(十一)对拟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是解决部分拟上市企业上市前所需生产建设资金,降低企业负债率,改善拟上市企业治理结构,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有效措施。各级政府可集中部分资金,通过有关投资公司,对部分拟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促进企业上市,使国有资本实现增值。对促进企业成功上市,在国有资本增值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市政府将给予适当奖励。
(十二)上市企业和拟上市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需市政府批复的,其申报材料经属地发改局(上市办、体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初审,经市发改委审查确认,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市本级非税收入减免的,按《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德政发〔2008〕15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作风,切实搞好服务。对上市后备资源企业在项目立项、资金争取、发展规划、土地使用等方面实行重点倾斜,在政策扶持、人才培养方面优先考虑。对上市后备资源企业的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和基本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帮助企业从速从快优先办理。对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和特殊事项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促进企业加快推进力度,早日实现上市。
四、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