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募集资金所投项目符合国家环保和有关政策要求的,应及时进行环评和出具报告,受区域环评指标限制的,由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统筹调剂解决。
(三)对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在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和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四)企业在改制为拟上市公司过程中涉及的工商、国土资源、房产、税务、车辆等过户收费,只收取工本费;审计、资产评估、验资、公证等中介收费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此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企业改制有关费用。
(五)拟上市公司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自与合格的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3年内(不足3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热、供气)由同级政府视情减免。
(六)企业在改制为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前享受的地方税收政策优惠,在改制和上市前按税收等有关规定进行规范时,其地方留成部分由市和县(市、区)政府按财政税收分享比例,作为国家扶持资金或项目补助处理。
(七)拟上市公司自与合格的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3年内,企业所缴地方所得税,以上一年为基数,增长15%以上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以技改奖励等方式用于企业技改投资。企业上市后,仍享受此政策2年。企业通过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可享受此政策2年。因企业自身原因终止上市工作的,所享受的此项优惠政策由受益财政收回。
(八)实行企业上市奖励政策。对境内外首次发行股票上市和已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等形式在证券市场实现再融资的企业和经营者及有关单位给予奖励。
对企业和有关单位奖励:首次发行股票上市,由市政府奖励100万元(其中奖励企业70万元,企业所在县市区20万元,市上市主管部门10万元)。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等实现再融资的,由市政府奖励企业30万元。企业通过买壳上市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并在市内纳税的,由市政府奖励企业30万元。
对经营者奖励:企业首次发行股票上市,按照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数额的1.5‰给予奖励;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等形式实现再融资,按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的1‰给予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解决。奖励资金的50%奖给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另外50%奖励给对企业上市融资有突出贡献的高层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控股股东在辖区以外的上市企业或辖区内企业控股辖区以外上市企业,按募集资金实际投入到本市辖区内的数额,参照以上政策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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