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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和《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执法规范的要求对行政执法的主体、程序、文书、礼仪进行清理和全面规范。

  1.清理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在2008年11月15日前对本机关是否符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要求的情况进行清理,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08年12月15日前将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执法人员、联系方式等情况进行公示并报送同级政府法制办备案。

  实施委托执法的行政执法机关要在2008年11月15日前对委托执法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主动撤销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在2008年12月1日前将委托执法文书报送同级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审查合格的,委托执法机关和受委托单位要在2008年12月31日前将委托执法的内容进行公示。

  2.清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在2008年11月15日前对本系统涉及行政执法程序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与上位法或《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相抵触的内容要及时修订或废止,并在2008年12月15日前根据执法规范的规定制定本系统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进行公示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3.清理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在2008年11月15日前对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文书进行清理,格式、内容不符合《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规定的要及时修订或废止,并在2008年12月15日前根据执法规范的规定制定本系统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式样,进行公示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4.清理规范行政执法礼仪。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在2008年11月15日前对本地区、本系统涉及行政执法礼仪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与《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相抵触的内容要及时修订或废止,并在2008年12月15日前根据执法规范的规定制定本系统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礼仪规定,进行公示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为两部基本规范的贯彻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一)强化责任,精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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