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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和《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和《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渝办发〔2008〕29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决定,《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和《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8号)(以下简称两部基本规范)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保证两部基本规范全面、正确实施,保障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一步改善发展环境,促进对外开放,推动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两部基本规范的重要意义

  两部基本规范系统总结了我市直辖10年以来依法行政工作的成功经验,对未来10年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作出了基础制度安排,是我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进一步解放思想、扩大开放,建设内陆开放高地的新形势下制定的重要政府规章。全面系统贯彻落实两部基本规范是今后我市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任务,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政府运行水平、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具体举措。它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行政立法技术、完善立法程序、改进立法方法、创新立法机制,提高我市制度建设质量;有助于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健全执法程序、完善执法文书、规范执法礼仪、加强执法监督,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行政、改善发展环境、促进对外开放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两部基本规范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两部基本规范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增强实施好两部基本规范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把深入学习贯彻两部基本规范与本地、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着力解决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开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的新局面。

  二、切实抓好两部基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工作

  (一)全面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贯彻实施立法规范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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