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上海保监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沪保监发[2008]115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为进一步规范车辆保险市场秩序,严格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财产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现决定在上海市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
现将《关于实施上海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实施上海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方案(试行)》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关于实施上海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方案(试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实行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一是,进一步规范车辆保险市场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财产保险市场健康发展。二是,切实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确保代收代缴车船税税款安全,做好上海地区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三是,推动保险公司降低经营风险、提升管理水平,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二、工作内容
(一)“见费出单”的定义。“见费出单”指保险公司在全额收取车险保费和代收车船税后向客户出具保单和开具保费发票的过程。在车辆投保过程中,“见费出单”必须在上海市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实时管理下完成。
(二)“见费出单”的适用范围。
业务范围: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含批改车辆),包括直接业务和中介业务、电销业务、招投标业务、大宗业务等。
险种范围:交强险、商业车险(主险及附加险)。
(三)“见费出单”的实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