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菱溪陈田水库流域管理和保护的通告
(泉政文〔2008〕191号)
泉港区、惠安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菱溪、陈田水库管理和水源保护,确保水库安全运行,改善菱溪、陈田水库流域水环境,建立菱溪、陈田水库流域饮用水源重点保护区,保证泉港、惠安两地城区居民用水和福建炼油厂的供水及农业灌溉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
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的菱溪、陈田水库流域包括菱溪、陈田水库库区以及菱溪、陈田流域。
二、菱溪、陈田水库流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将作为对辖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三、菱溪、陈田水库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宣传教育,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监督检查,营造良好的水资源环境。
四、菱溪、陈田水库库区临水面一重山实施全面的封山育林工程。禁止种植经济林(果树、单一树种速生桉)、盗伐和破坏山林、果树、花草等,严禁陡坡开荒,以保护良好的原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
五、菱溪、陈田水库流域内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和高污染农药。县、区农业部门应积极推广普及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以及配方施肥新技术,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建立农药残留污染监测检验与责任追究管理制度,防止造成水污染。
六、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的监控,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应在通告之日起60天内搬迁;禁止在水库内放养家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