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是加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力度,规范行政机关审批行为。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项目,坚决予以取消;对新增的审批项目,严格审核把关,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二是结合本地实际,探索高效便民的行政审批方式。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行网上审批,不断扩大网上审批的范围,提高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方便人民群众。三是不断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大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力度,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变刚性管理为柔性管理,使行政管理更趋人性化和服务化。四是加强对审批事项的监管,坚决克服“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严格落实“谁许可、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责任制度,坚决改变以批代管、只批不管、重审批轻服务的现象。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管。一是各级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得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广泛听取意见,并经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后向社会公布。二是各级政府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上一级政府备案,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备案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的,应予以纠正。三是定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级各部门每2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或与上位法、上级文件相悖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一是在规范执法主体、梳理执法依据、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基础上,认真抓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细化、规范工作,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预防和减少滥用执法权行为,以保证行政执法公平、公正。二是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规范行政执法环节和步骤,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各级各部门每年应组织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三是建立行政执法的财政保障机制。要切实解决因经费不足、设施短缺、手段落后导致执法难问题,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使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彻底脱钩,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四是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依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