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明政〔200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三明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三明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依法行政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的决策,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事项决策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
第四条 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市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
(二)需要报告省政府的重大事项,提交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大事项;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重点专项计划;
(四)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区域规划和重要专项规划;
(五)产业发展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业、商贸、旅游、科教文卫、城建等重大建设项目;
(六)财政收支预算方案及其执行情况;
(七)重要改革方案以及关系国计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环境保护、住房保障、价格、收费等重大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