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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审批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审批公文,如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提出审批意见,即视为同意该公文请示事项。

  第四十五条 催办。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人员要负责催办,特急件跟踪催办,急件当日催办,平件7日催办一次。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四十六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七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八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九条 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五十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五十一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同时按要求保存电子文本。
  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对本部门公文的批复或意见,应与原公文一并存档。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五十三条 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五十四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五十五条 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六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并应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五十七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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