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三十一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对规范性文件,必须将文件草案送交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核,未经法制机构审核同意的不得发文。
第三十二条 主办部门代市政府草拟的拟发公文,需经部门办公室(秘书处)审核,并经部门负责人签批后,按规定程序报送市政府办公厅,不得直呈市政府领导个人签批。
各主办部门代市政府草拟的拟发公文,特急件应提前1个工作日、急件应提前2个工作日、普件应提前4个工作日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对特急件应在半个工作日、急件应在1个工作日、普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未经协调会签和法律审核以及质量过差的代拟稿,由市政府办公厅退主办部门重新履行相关程序或改写。
第三十三条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部门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文稿的基本情况是否符合受理要求。
1.代拟稿须经主办部门领导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时间。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须由主办部门负责联系会签,并达成一致意见。规范性文件的代拟稿须经法制机构法律审核并同意发文,同时按规定上报起草说明。
2.主件、附件完备,附有必要的背景材料。
3.主送、抄送单位的写法清楚、准确,凡简称“有关单位”的,应附详细名单。
4.代拟稿须制作成Word格式,以附件形式与发文请示一并上报,且应符合存档要求。
(二)是否需要以本机关或部门名义行文。
(三)需要行文的以何种名义行文。
(四)拟发文稿内容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符合党和国家的现行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与市委、市政府已经发布、仍在执行的政策及规定不发生矛盾。
2.观点正确,情况属实,措施可行。
3.结构合理,条理清晰,简明扼要,表述明确。
4.遣词造句符合语法,无错别字。
5.标点符号、数字、计量单位、人名、地名、专用术语、引文字号等规范。
6.公文文种、标题、主送单位、抄送单位、密级、急缓程度、主题词符合规定。
第三十四条 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